根據111/2013/TT-BTC號文(經92/2015/TT-BTC號文修訂補充)第三條規定,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項目有16項,包括:
- 離婚時親屬之間的房地產或共同財產的轉讓。
- 房屋和土地僅轉讓給個人。
- 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劃撥。
- 親屬間房地產的繼承和贈與。
- 農用地轉用並不會改變其用途。
- 農業、林業、鹽業、未加工水產品。
- 存款利息、人壽保險契約、政府公債。
- 從國外收到的匯款。
- 加班費和夜班費高於基本工資。
- 社會保險基金退休金或自願退休金。
- 來自預算或國內/國外組織的獎學金。
- 保險契約賠償、勞動事故賠償、移民安置。
- 來自非營利慈善基金的收入。
- 出於慈善和人道主義目的的對外援助。
- 在國際航運公司工作的海員的薪水。
- 近海捕撈收入。
這些收入需要依法提供有效文件和記錄證明。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