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關總署就退稅後追加申報一事向越南Suheung Co. Ltd.回應。根據規定 第 134/2016/ND-CP 號法令,在辦理進口原料生產的貨物出口手續時, 納稅人必須申報所用進口材料原產地的詳細信息。此外,政府規定了確定進口用於生產經營但出口產品符合退稅資格的依據,包括:
- 生產出口貨物的組織和個人在越南境內擁有出口貨物生產設施;有權在生產設施中擁有或使用適合進口原料、物資和零件生產出口貨物的機械和設備;
- 符合退稅條件的進口原料、物資及零件的價值或數量為實際用於生產實際出口產品的進口原料、物資及零件的價值或數量;
- 出口產品依出口生產類型辦理海關手續;
- 直接或委託貨物進口、出口的組織和個人。
附錄七表格 10 屬於 第 18/2021/ND-CP 號法令 也要求出口產品的進口材料資料完整申報。官方出貨號 5644/TCHQ-TXNK 海關總署2022提供指導,協助企業在遇到字元限制時輕鬆申報。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