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關總署要求各省市海關加強對口岸、倉庫、堆場進出口貨物的管理和監管,防範走私和貿易詐欺行為。實施依據包括2014年海關法、第08/2015/ND-CP號法令(經第59/2018/ND-CP號法令修訂)、第29/2018/ND-CP號法令及相關法規包括:
1. 透過VASSCM系統管理貨物資訊:
- 港口、倉庫、堆場經營企業應及時將港口、倉庫、堆場區域貨物進(進)、出(出)資訊及時更新至VASSCM系統。
- 對不符合規定的違法行為,依法依規進行行政處罰或立案調查等處理。
2. 監視器, q哇超過保存期限儲存貨物的管理和處理:
- 及時核實資訊未更新的原因,並在充分核實後調整系統上的資料。
- 對於存放30-90天的貨物:檢查、篩選、分析風險,必要時處理違規行為。
- 對於存放超過90天的貨物:進行審核並通知貨主。如果沒有收件人,則按規定處理,包括復出口、銷毀或將所有權移交給國家。
3. 修改貨物艙單(Emanifest)上的收貨人資訊:
- 驗證有效性並確保貨物不受進口禁令或限制。
- 對符合要求的資訊進行更正,必要時提供技術支援。
4. 強化內部檢查及相關方責任:
- 各省市海關分局、海關部門要定期對貨物監管狀況進行檢查評估,發現違規行為的,依法追究責任。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