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播銷售活動的稅務管理如下:
電子商務發展:
– 社群網路直播銷售已成為一種流行趨勢,吸引了組織和個人(部落客、抖音、網紅…)的參與。
稅務規定:
– 從事直播業務的企業戶/個人:
- 提供商品/服務時必須登記、申報、繳稅、開立電子發票。
- 年收入>1億越南盾:繳納增值稅(5%)和個人所得稅(2%)。
– 從直播中獲得收入的個人(委託、廣告…):
- 200萬越南盾/次的收入可扣除10%的個人所得稅。
– 透過直播支付收入的組織/企業:
- 負責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。
宣傳協調實施:
– 建議當地媒體機構和組織傳播訊息,以確保稅法的正確實施。
– 該通知強調需要遵守法規,以有效管理該地區的電子商務活動。











